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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二:「同意被告一的意见。」

滕烨:「原告继续举证。」

原告洪玲:「证据二,聊天记录一份,证明我得知被告和房子的原房主达成交易后通过微信和被告二联繫,被告二在微信聊天中承认就是从我这边得知的房源。比如这段,我先问她你们房子买了吗。她回答说买了。我又问她买了哪里。她过了很久才说买了什么不关我的事。我说我知道你买了哪的房子,就是我带你们去看的那套。她就不说话了。这说明什么?为什么她说不出话了?因为她心虚,知道跳单是不对的。还有,过了两天,我找她要四万五的中介服务费。她反问我为什么要支付中介费。我把看房协议发给她了,她回復我说他们已经和原房主签合同过户了。我问她是怎么联繫到原房主的,她磨磨唧唧不肯说,然后就把我拉黑了。法官,这里边绝对是有问题的。如果被告不是心虚不是理亏,为什么要把我微信拉黑,为什么不肯说实话呢?」

滕烨:「被告质证。」

被告一:「我们对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姓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均不予认可。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篡改、涂抹、增删、拼凑的。而且微信号也是可以假冒的,不能证明和原告聊天的就是我老婆。」

被告二:「同意被告一的意见。」

原告洪玲有点按捺不住了:「你能不能在法庭上讲点真话?你说微信不是你老婆的,叫你老婆把手机拿出来对一对啊!」

滕烨敲法槌:「原告请控制自己的情绪,现在还没到发问的阶段,有什么问题等会互相发问的时候你可以发问对方。」

洪玲闭嘴了,心里不痛快极了,委屈大发了。

庭审继续。滕烨说:「被告有没有证据提交法庭?」

被告一:「有。我提交的证据是一组截图,证明涉案房子在多家中介挂牌销售,我们是先在网上看到了这套房子感觉很不错,然后才找的佳佳房产带看房。所以这套房子并不是原告佳佳房产的独家房源,我们也是通过其他途径获知了这套房子的信息,原告只是按照我们的要求带我们去看了一下房子。」

滕烨:「原告和被告二质证。」

被告二:「和被告一的意见一样,我们是通过别的途径得知这套房子的。」

原告洪玲:「被告在说假话,明明在我带他们看房之前他们是不知道有这套房子的,是我帮他们找到的这套房子,他们是从我这里得知这套房子的信息的。」

梅子忍不住发问:「原告,那你对被告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吗?你认不认可他提交的这些证据?」

洪玲说:「这些图片都是从网上下载下来的,应该是真的吧。不过我还是要说,被告在说假话。」

滕烨说:「原被告有问题发问对方的吗?」

这个高人老头事先给洪玲整理过,所以洪玲很快就说有。

洪玲问:「被告,看房协议上的字是你签的吗?」

丈夫想了想,回答:「是。不过我签的时候手写的部分都是空白的……」

洪玲马上打断:「是就行了。」紧接着又问:「我要被告二回答这个问题。请问今年三月份的时候你有没有和我聊过微信?」

老婆说:「没印象了,应该没有。」

洪玲泄气了:「我没问题了。」

被告一问道:「原告,涉案的这套房子是你们中介的独家房源吗?你是怎么知道这套房子的?」

原告说:「我实话实说这套房子确实不是我们中介的独家房源。我们中介有微信群、□□群,有房源都会发在群里,资源共享。」

被告一嗤笑:「这不就得了。法官,原告已经承认他们没有独家代理权。」

洪玲急了:「这行就是这样的,不信的话你去问问别的中介!」

滕烨说:「双方还有问题发问对方吗?」

原被告均回答没了。

「那好,接下来法庭进行发问。请双方如实回答。」

滕烨:「原告,涉案房屋你方是否是独家房源?有无和原房主签订独家销售合同?」

洪玲:「原房主没有和我们签订合同。」

滕烨:「你方是如何获得涉案房屋信息的?」

洪玲:「我刚刚说了,我们中介有很多群,每天都会有中介往里面发房源,我们都是资源共享的。我们按照客户的要求选房子,问到房子信息后,再由房源方和我们客户方共同看房。」

滕烨:「涉案房产你方属于哪方?」

洪玲:「我们应该是客户方。」

滕烨:「怎样成为房源方中介?」

洪玲:「一般是房主找到房产中介报房产出售信息,并且留下联繫方式。这家中介就会按照房东的意思把房子挂出来,随后很多中介都会转发到各自的平台以及微信群、□□群,帮忙扩大影响。一直以来这行的做法都是这样的。」

滕烨又问:「看房的经过你陈述一下。」

洪玲边想边说:「那天我联繫好房源方中介,房源方中介和原房主约好时间带我们去看房。看完以后小夫妻叫我跟房东谈谈看,那我就和房东谈了谈,没谈下来。」

滕烨:「看房的时候都有哪些人在场?」

洪玲:「我,俩小夫妻,房东,还有房源方的一个小伙子,我叫不出名字。」

滕烨:「看房协议是你叫被告一签的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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